一块瓜皮从22楼抛下击中人的头部可致人死亡、一个麻将从20楼坠下可致人骨折、一个鸡蛋从15楼落下可砸破人头骨、一颗菜花从8楼扔下可致人头皮损坏…….

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伤现象时有发生,群众也逐渐认识到高空抛物致人损伤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然而前不久王某遇到一个难题——自己一只轮胎从二楼抛下,并未砸中路过居民,为何还是摊上了官司?也应该给予赔偿吗?
事情是这样的:2022年3月6日晚,60余岁王大妈在小区散步,突然一只汽车轮胎从天而降,落在了王大妈正前方,顿时将本就患有心脏病的王大妈吓得面色苍白、全身瘫软,在路人的呼喊声中,正准备抛下第二只轮胎的王某立刻停止了抛物行为,下楼查看王大妈身体情况并连忙赔礼道歉。
次日一早王某委托其婶婶陪同王大妈到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后因双方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故王大妈于2022年4月12日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其给予赔偿。
2022年5月,王大妈诉称因王某抛下轮胎导致自己受到惊吓,住院治疗,因此要求王某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被告王某辩称扔轮胎时未看到有行人,且仅从1.5层楼的高度向下扔轮胎也未砸到人,不应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
高空坠物未砸到人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应当给予相应赔偿呢?
虽然王某抛掷轮胎未砸中人,但王大妈受到惊吓,出现胸闷气短等系列问题与王某抛掷轮胎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从邻里关系角度、受伤害程度、被告的过错责任等方面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使得王某充分认识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危害性以及事情的严重性,同意给予王大妈相应赔偿,并真诚给予了道歉。王大妈也对王某进行了谅解,主动降低了赔偿金额,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双方握手言和。
高空抛物不仅会产生民事纠纷,甚至会引起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因此此类行为需务必加以避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之所以存在,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懒,如本案中王某,不愿意将轮胎从楼上搬下来,心存侥幸,误以为楼下没人,直接将轮胎从楼上抛下,以致王大妈受到惊吓,虽未实际砸伤人,但法律的警钟要长鸣,要吸取这次事件的教训,望广大市民群众引以为戒,养成文明生活习惯,禁止高空抛物,以免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