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面的破产申请;
2、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批复;
3、企业全部工商档案;
4、法人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职工花名册;
7、职工工资支付情况;
8、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9、职工安置预案;
10、破产费用测算说明;
11、职工代表大会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12、企业亏损情况说明并附至破产申请日的审计报告;
13、资产状况明细表:
(1)流动资产清册;
(2)固定资产清册;
(3)知识产权清册;
(4)对外投资或持有股权明细;
14、企业开立帐户登记明细表;(并附印鉴样式)
15、债权情况表(应收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
16、债务情况表(应付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
17、担保情况简表:
(1)保证担保情况简表;
(2)抵押、质押、留置情况简表;
18、诉讼情况简表:
(1)企业为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情况简表
(2)企业为被告或被上诉人的诉讼情况简表
19、企业分支机构情况
20、职工安置费用缺口的承诺;
21、人民法院要求的其它资料;
各部门负责整理上述文件的初稿,由律师和企业各部门领导审核,并报主管部门领导核定后,向人民法院报送。
1、公司破产前置审批。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二)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三)依法被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国有企业解散需要履行事前批准程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后报国资委审核,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践中,国资委批准即可)。
2、需要破产申请前由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总工发〔2012〕12号《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二)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
因此,国有企业决定解散,还需要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解散、破产事项并表决通过职工安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