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北安法院在文化广场开展了“保护中小投资者”专题活动,教大家在投资中如何识别、避免“非法”的“套路”,并留下邮箱、电话供中小投资者及感兴趣的群众咨询使用,今天小编梳理了大家提问率最高的问题,看看有没有你所关心的问题!
答:中小投资者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也就是俗称的散户。但营商环境中所指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持股较少,不享有控股权的小股东。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有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股东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权利。如公司不满足股东要求的,可依法通过诉讼解决。中小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注册前有依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出资或认缴出资的义务,并应当在认缴期前足额缴纳出资。答:有限责任公司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九条规定,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均由全体股东组成,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参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的方式,参与公司经营。问:如果中小投资者认为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侵害其合法权益,该怎么办?答: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上述法条,股东认为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存在程序上违反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决议实体上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中小投资者该如何维权?答:随着经济发展、法人规模逐渐扩大、内部结构逐渐复杂、关联交易逐步增多,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通过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随意挪用公司资金、转移利润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对于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明确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在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拒绝,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公司高管的违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如何维权?答:《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在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拒绝,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