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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法院:“妨害公务”一时冲动,酿成后果无法挽回

发布时间:2023-01-30 08:13:05


    2023年1月30日,北安法院审理一起妨害公务案并当庭宣判:董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22年11月8日20时许,董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从克东方向行驶至北安市铁南出入城口,将车辆停在出入城口右侧应急车道内,执勤交警马某、孟某着制式警服、佩戴警用标志走到车辆驾驶室位置,马某发现董某疑似酒后驾驶,遂要求董某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接受检查。董某拒不下车,马某摆脱其同行人员阻挠后,用左手拽住车辆驾驶位车门把手,董某启动车辆后倒车将马某拖拽10余米,调头向克东方向逃逸,致马某桡骨远端骨折、踝关节扭伤。董某于2022年11月22日向北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左臂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董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马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董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董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为逃避检查,致一人轻伤,酌情从重处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023年1月30日,北安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董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作为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尊重警察,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务必听从指挥,不能妄图逃避检查,更不能横加阻拦或辱骂、殴打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四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须知,配合警察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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