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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法院:不忘初心心系百姓,再审调解解纷止争

  发布时间:2023-09-11 11:44:15


      俞某与钟某是同村村民,相识40余年。2018年俞某与钟某签订《土地承包书》,俞某将10亩土地承包给钟某耕种至2025年。2022年俞某以钟某未交付土地承包费为由,将案涉土地收回。俞某诉至法院称自己如期如约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了土地的价款,要求俞某继续履行《土地承包书》。本院原审认为钟某未支付土地承包费,判决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书》。判决生效后,钟某对判决不服,钟某又调取了新的证据,向本院申请再审。

再审开庭中,钟某举示的新证据能够证明其如期如约支付土地承包费。俞某在庭审过程中也表示:“我的年龄大了,也没有外出打工的体力,这些土地就是我的全部,我必须要自己耕种土地,我可以向钟某支付土地经济补偿。”

庭审结束后已经是晚上六点,承办法官和法官助理发现双方有调解的意向,便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

法官助理赵埠寒说:“你们相识都40余年了,别因为金钱和土地的事伤了和气。”

法官黄硕说:“是啊,不要因此破坏双方的情谊,你俩找机会坐下好好聊一聊,这事也就过去了,你俩也算是相逢一笑泯恩仇了”。经过法官和法官助理采取面对面和背对背的调解,俞某和钟某达成了一致意见,俞某向钟某支付15000元,此纠纷一次性解决。此时时间已经19点30分。

钟某说:“真是太感谢法院了,如果达不成调解,我每年都需要向法院起诉,索要前一年的土地经济损失,现在一次性把我的问题解决了,以后再也不用惦记这事了。”


俞某说:“真心感谢你们,为了我俩的事,都耽误你们下班了,我这也是如愿能够继续耕种土地了,一会我和钟某出去喝点,你俩和我们一起去呗!”


法官助理说:“你们不要客气,这都是我们的职责,再说我们也都是有纪律的,吃饭我俩就不去了,一会我和法官回去加个班,尽快把你们的调解书撰写完。”

心中装着百姓,手中握着真理,脚踏人间正道,这是我们工作的姿态;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这是我们工作的态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我们工作的目标。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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