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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法院:“人死了,钱没花了,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10-25 16:14:41


      张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身亡,张某单位向其近亲属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偿金,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张某母亲、妻子、女儿。张某母亲因承受不了打击随后去世。张某的四位姐姐作为张某母亲的法定继承人与张某妻子及女儿就一次性工亡补偿金如何分割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案件经审理后,主审法官张丹与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又得知张某死后除了案涉钱款外,还有两个问题急需解决,即张某名下的房屋、住房公积金的继承问题和一次性帮扶金如何分割问题。张某的妻女也希望法官作为双方沟通的桥梁将未分割的其他财产一并予以处理。随后,张丹按不同法律关系分两起案件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四轮调解最终张某名下的房屋、住房公积金及一次性帮扶金全部以调解的方式处理完毕,张某的身后事被处理得明明白白。在最后一次调解现场,三个案件的钱款全部当场交付,真正做到法庭案件法庭结,双方当事人均对法官表示感谢。张丹看到他们怒气冲冲地来,和和气气地走也由衷为这一家人感到高兴。

      经审理,北安法院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非工亡职工个人遗产,系为保障工亡职工家庭及受其供养人能够继续生存和发展,由用工单位给付其亲属“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补偿,应由工亡职工近亲属领取。应当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母亲、妻子、女儿共同所有。张某母亲去世后,其享有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份额作为遗产,应当由其四位女儿继承和其孙女代位继承。经法院调解,张某的一次性帮扶金归四姐妹所有,张某妻女自愿放弃分割;张某名下房屋及住房公积金由张某妻女全部继承,四姐妹自愿放弃继承权。

      斯人已去,但他的身后事却涉及方方面面。本案就是死亡后涉及财产分配法律关系的集中体现。首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帮扶金、丧葬费按照国家有关规,是在死者死亡后,向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且均发生在死者死亡后,不属于遗产。应当为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及其生前所抚养的人共同所有。在分配时,应以近亲属与工亡职工的生活紧密程度为原则确定分配比例,而不能简单的平均分配。生活紧密程度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共同生活情况,财产及收入的支配状况,近亲属对工亡职工的生活依赖程度包括近亲属的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等,适当照顾未成年子女。本案中张某的母亲跟随张某共同生活二十多年,经综合考量,判决张某的母亲、配偶、女儿三人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平均分配更为适宜。其次,张某名下的房产及住房公积金是在张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50%系张某生前的财产,因张某生前未立有遗嘱,应当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后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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