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运行全流程“轻刑快办”案件办理机制,近日,北安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四件涉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法官当庭宣判,并结合案情进行普法。
此次集中审理严格按照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是在充分尊重事实和被告人意愿、确保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的前提下进行集中开庭、逐案审理。该四件案件实行一人独任审理,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在听取了各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后,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当庭宣判,对各被告人在拘役一个月至拘役二个月间判处刑罚,并处以罚金,对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服从法院判决。
整个庭审仅用时三十分钟,在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了刑事“轻刑快办”,既降低了司法成本,又提高了办案质效。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结合案情现场普法,详细讲述了酒驾、醉驾的标准、危害及法律后果,强调了从重处罚情节,提醒了酒驾行为害人害己,拒绝酒驾是每位公民应有的社会道德,也是对他人、对自己生命的珍视,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典型案例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被告人沈某饮酒后驾驶轿车与另一辆轿车发生刮蹭后逃逸,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司法鉴定: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38mg/l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北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案例二:两次酒驾,第一次缓刑,第二次实刑
2023年7月18日,被告人王某被山东省某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2023年11月21日,被告人王某再次酒后无证驾驶轿车时被交警大队值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6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北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案例三:两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5日,被告人初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警察大队罚款二千五百元。2024年3月5日,被告人初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车被警察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初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0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北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初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