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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法院:《晓然调解十二策》策策见实效,《阳台“和平”条约》字字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4-07-11 16:27:55


   在日常司法工作中,调解是解决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北安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二井法庭庭长迟晓然从多年的一线审判、调解工作入手,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十二策”工作法,在调解实践工作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本文带你详细了解迟晓然法官的调解策略及其运用实例。(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201室小美和202室小李仅一墙之隔,平时见面总会礼貌性地打个招呼。然而和谐的邻里关系并没有维持多久。2022年6月份,事情发生了转折。
   陪读妈妈小美刚刚装修完她的新房,计划在南阳台享受夏日的阳光。然而,一打开南阳台的窗户,她却惊讶地发现,窗外多了个“阳台新邻居”——小李私自搭建的阳台。这个突如其来的“小黑屋”不仅阻挡了小美的视线,更使她的阳台成了避难所般的暗室,她享受阳光的计划彻底泡汤了,最重要的是,小美当时购买这个房子的主要原因就是站在阳台可以看见女儿学校的操场,课间十分、运动会、演出表演,然而这个糟心的阳台完全挡住了慈母关切的目光。


   小美决定和小李心平气和地谈一谈。所以,她敲开了小李的门:“小李啊,这南阳台的搭建是不是有点过了?你这直接把我这边的视线都给挡住了。”小李尴尬地笑了笑:“哎呀,小美,不就多了点空间嘛,大家方便嘛。”尽管小美多次努力沟通,可小李总是敷衍了事。小李的态度让小美愤怒不已,几次沟通不欢而散,双方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
   忍无可忍的小美最后决定诉诸法律,一纸诉状将小李告到了法院。201室小美和202室小李,成了原告小美和被告小李。接到案件后,法官张丹化身成了一位家庭和事佬,耐心劝导这对原本和睦的邻居。小美向法庭阐述了她的困境:“我那南阳台本是我课间看女儿的‘观景台’,结果现在成了小李盖的‘小黑屋’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和‘伤害’。

   小李也不甘落后:“这是我自己的私人空间,我想搭建什么都可以!”
   案件事实很清楚,小李私自搭建的阳台属于违法搭建,阳台上的空间并不是小李的私人空间,法官张丹首先采用“晓然十二策”中的第三策:明法析理调解法,对小李进行明法析理,让小李认识到阳台上的空间属于公共空间,其私自搭建的阳台遮挡了小美的视线,影响其通风属于一种侵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其应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阳台恢复原状。
   在多次的释法析理后,小李态度有所松动,张丹法官采用“晓然十二策”中的第五策:换位思考法。法官引导小李站在小美角度思考问题,小美特意购买的学区房就为了更方便照顾女儿,小李搭接的阳台确实给小美造成了不方便......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小李沉默了,表示愿意做出让步。
   但是矛盾的解决办法还是僵持不下,于是张丹法官采用“晓然十二策”的第二策:背对背调解法。为避免双方正面冲突,分别和小美、小李沟通,再交换调解意见,寻求双方平衡点,最终小美同意小李将私自搭建的阳台移至窗框西侧边缘处。见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法官趁热打铁,进一步明确整改时限,采用“晓然十二策”的第六策:褒奖激励法,对小李的诚意配合表示赞赏和肯定,增强小李整改动力,小李当即表示立即整改,3日内便可整改完毕。法官见双方对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均达成一致意见,遂采用“晓然十二策”的第十二策:趁热打铁法,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最终握手言和。

   三日后,在法官的见证下,小李拆除了搭接的阳台,小美再次见到了往日的阳光。法官幽默地说:“二位,不妨把这看作是一场阳台上的和平条约。小李,多一些空间不代表可以侵占别人的视线和隐私;小美,咱们今天把这事解决了,以后还是好邻居!”纠纷圆满解决。
平凡的故事因阳光照射进来而充满温度,“晓然十二策”的调解方法也为建设和谐邻里关系提供了温暖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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