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安法院在处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运用“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调解”化解矛盾双方握手言和,最终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某建材经销处拖欠某水泥公司水泥款多年未给付,水泥公司经销员多次找到建材经销处负责人索要,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连人都联系不上了。无奈,水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保全申请材料,保全中心法官立即对保全申请及担保材料进行审查,作出保全裁定,冻结了某建设经销处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后,因账户被冻结,某建材经销处的经营受到影响,“失踪”了多日的负责人主动联系了承办法官,表示愿意到法院进行调解,希望尽快解除保全措施。
因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拖欠金额争议不大,法官将案件转至退休老法官“云姐调解室”组织开展诉前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法官依法解除了保全措施。至此,该案仅用了3天时间就得到了圆满化解。
北安法院始终坚持以保促调、以保促执、保审结合的工作模式,在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让矛盾纠纷得到了实质性的化解,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更高效的司法服务,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得生效裁判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或者争议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以及扣押等保护性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需符合哪些条件?
1.提起的诉讼必须是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请;
2.有充分必要的证据或理由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有经营状况恶化,丧失还债能力的情况,有可能使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难以顺利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
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在什么阶段提起?
诉前保全
是指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存在紧急情况,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此时申请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中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判决生效之前,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前财产保全
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准许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作出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在诉讼后执行前的保全中,债权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应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的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讼立案材料;
财产保全的担保材料;
被保全财产的信息或详细线索。
保全申请费的缴纳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高效实施财产保全措施,请一定在立案审核通过后两日内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最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承担份额由法院裁判确认。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000元 保全费为30元;
1000元-10万元 保全费按照保全财产数额的1%交纳;
≥10万元 保全费按照保全财产数额的0.5%交纳,但最多不能超过5000元。
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或者诉中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措施得当,对于促使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保障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申请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和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以,在申请财产保全时,请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考量,在诉请的请求范围内申请,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