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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法院:判后答疑解心疑,现场履行显诚意

  发布时间:2025-01-07 15:06:03


   判后答疑是人民法院为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判决、裁定内容以及从法律上正确把握和对待裁判结果的一种司法便民措施。近日,北安市人民法院通北法庭通过判后答疑成功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北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东、王某忠、梁某以及某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韩某经王某东介绍,受雇于王某忠、梁某夫妇,在秋收时节给王某忠家干农活,韩某在拉秸秆过程中驾驶机动车,但其下车后未采取制动措施,而是用手去按压离合器,车辆失控后将韩某碾压,韩某多处肋骨骨折,经鉴定韩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韩某受伤后王某忠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王某忠想起曾为自己的车辆投保过交强险,王某忠认为韩某受伤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保险公司认为韩某受伤是因驾车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其在事故发生时是司机,并不是交强险赔付的对象即第三人,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本院依法判决王某忠夫妇共同赔偿韩某各项损失4万余元。

   王某忠收到判决后,认为韩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为什么不让保险公司赔,那保险不是白买了吗?面对判决书王某忠满脸疑惑,情绪激动,法官方艳楠先是安抚王某忠的情绪,待其情绪稳定后,一字字一句句耐心地向其讲解裁判内容的依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王某忠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可以履行给付义务。见王某忠态度平和决定“趁热打铁”,做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立即拨通了韩某的电话,韩某接到电话后,在其家人的陪同下第一时间来到了通北法庭,王某忠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双方握手言和。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承保本车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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