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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法院:定金纠纷起风波,先行调解化干戈

  发布时间:2025-06-30 16:10:11


   近日,北安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一起因车辆买卖定金引发的纠纷,高效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甲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乙欲出售自有挂车,便联系乙看车,双方商定以12万2千元成交,甲当场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作为定金,乙出具收条确认。然而第二天,当甲准备支付全款提车时,乙却突然反悔不卖了。甲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遭拒,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官先耐心倾听了甲、乙双方的陈述,充分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和双方的诉求。甲情绪激动,坚持要求乙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2万元,认为乙的违约行为给自己带来了损失;而乙则表示,自己确实违约,但是收到定金后第二天就联系甲要退还定金1万元,甲拒绝接收,“饥荒一夜之间翻倍了”自己无法接受,况且生活困难无法一次性拿出2万元。

   法官从情理法多角度入手,向双方进行释法明理。一方面,向乙详细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定金的规定,明确告知其违约需承担的法律后果,让乙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另一方面,也站在乙的角度,劝说甲适当体谅乙的经济状况,能否在赔偿金额上作出一定让步。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不断寻找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提出了多种调解方案供双方选择。经过法官反复沟通、耐心疏导,双方终于达成一致:乙当场返还甲定金本金1万元,另赔偿5千元于三个月内结清。调解协议签订后,法官当即向乙严肃强调履行义务的重要性,明确告知若未按期履行调解书内容,甲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届时乙不仅需承担全部款项,还将面临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严重法律后果;同时也安抚甲,法院将持续跟进履行情况,保障其合法权益。至此,这起车辆买卖定金纠纷在法官的努力下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先行调解的高效与灵活,不仅帮助双方快速解决问题,还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双方后续可能的社会关系,避免矛盾进一步恶化。
   定金作为一种债权担保方式,在经济活动中被广泛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希望广大市民在参与各类交易活动时,要增强法律意识,谨慎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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