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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25盒 两人获刑罚款悔不该

  发布时间:2013-11-05 08:36:49


    2013年10月北安市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作出了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的判决。至此因25盒假药王某与在其处购药进行经销的曹某均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为广大药品经销者敲响了警钟。

    2011年10月,被告人王某在经营药店期间,从推销药品人员处以每盒7.5元的价格,购进了标注为青岛市永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风湿消骨镇痛灵”25盒。尔后王某以每盒13元的价格卖给二龙山的经销商曹某20盒。期间被告人王某又零散售出3盒“风湿消骨镇痛灵”,同时向推销药品人员催要药品的相关手续,索要无果后,其对该药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但又将剩余的“风湿消骨镇痛灵”2盒出售。经黑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涉案药品生产厂家为虚构企业,属未经批准;“风湿消骨镇痛灵”系假药。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企业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采购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采购部门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和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审核批准。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考察,对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被告人王某与在其处购药进行经销的曹某均违法了该规定。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了销售假药罪,故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以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7月18日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 000元。北安市人民法院对王某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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