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刘某是同村前后邻居。2025年5月17日,刘某驾驶农用车在村内自东向西行驶过程中因躲避不及时,与张某停放在道路旁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两辆电动车被撞入道路两旁的边沟内。因正值农忙季节,双方均表示待农忙结束再协商解决,未报警处理,也未对事故发生现场保留照片、录像等证据。6月2日双方自行就事故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刘某向张某赔偿一辆新电动自行车,但就电动三轮车的赔偿未协商一致,双方多次发生激烈矛盾并报警处理,派出所曾多次调处未果。考虑张某年纪较大且患有严重疾病,双方对抗情绪大,如果处置不当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派出所将案件情况反映到综治中心,综治中心请求辖区法庭指导调解工作。
法庭联络员收到案件材料后,立即梳理案情,总结出本案调解工作的三个难点问题:一是张某处于肺癌晚期,情绪易于激动,双方对抗情绪严重。二是距事故发生时间已经两个多月,事故现场经遭严重破坏,没有监控、照片等事故现场证据,事故责任划分缺少依据。三是因受损车辆标的不大,如果以司法鉴定定损必定会扩大当事人损失,如何在不鉴定的情况下合理确定损失问题。指导法官立刻来到村委会实地走访调查,向派出所了解案件情况后,制定了调解方案,将问题逐个解决。
首先,组织双方当事人到事发现场查看,通过走访四邻确定案件细节,联合交警部门,经过综合判断可以确定张某的不当驾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为此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应积极履行赔偿责任,经过释法说理后,刘某也表示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次,针对车辆受损情况,向当地多家电动车维修店询问,是否有维修的必要性,得到统一回答是不建议修理。后又向多家电动车回收店询问该车辆受损前价值,得到回复在3000元-4000元范围内,因询价过程综治中心、派出所、村书记、双方亲属均在场见证,双方均对损失金额范围表示信服。再次,考虑张某身体原因,双方曾多次发生冲突,无法面对面调解。通过村书记找到张某儿子向其父亲做沟通工作,张某最终同意调解。指导法官向双方说明案件调查过程,相关法律规定,并分析可能的诉讼结果,引导双方理性协商赔偿数额。经过两个小时释法明理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刘某当场将赔偿款一次性给付张某。双方也都表示都是几十年的邻居,这事过后还会正常交往,邻里关系回归融洽。
刘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当场支付张某赔偿款3500元,受损的两辆电动车均归张某所有。纠纷得以妥善化解,邻里关系得以修复。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4条、120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76条
本案不仅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更是一起邻里纠纷,矛盾看似不大,但双方积怨较深,已经多次上升到肢体冲突,如果矛盾不能得到及时舒解,可能会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甚至影响村里整体安定和谐环境。基层人民法庭通过常驻、轮驻等方式灵活入驻综治中心,联合“四所一庭”,建立矛盾纠纷收集共享机制,各部门线索互通、信息共享,互相配合、有效衔接,做好辖区矛盾纠纷预警调处工作。在化解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派出所将纠纷及时反映到综治中心,综治中心收到情况后联系辖区法庭请求指导,指导法官联合村委会对案件实地调查,法官经过实地调查走访固定证据,联合交警部门划分责任,向多家电动车出售、维修、回收店公开询价,确定损失价值,将案件难点逐个击破。通过村书记找到张某儿子,利用近亲属舒缓张某情绪,配合调解工作。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法官运用调解经验,多次释法明理,最终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也解开了老百姓的心结,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维护了邻里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