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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3-12-10 15:03:58


    民事判决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

    民事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已经十分明确,但究竟应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往往存在着分歧。从法理上分析,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主要的区别在于:

    一、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涵义不同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

    二、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特征不同

    1、驳回起诉的法律特征:驳回起诉采用书面裁定形式;只适用于驳回原告的起诉;适用于立案受理之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驳回起诉是法院对当事人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否定;适用于一、二审及审判监督程序;对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的条件,法院应予受理,不能以原裁定为由限制当事人起诉。

    2、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特征:采用书面判决形式,且必须以实体法的规定为法律依据;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发生在案件审结后;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胜诉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可以适用于一、二审及审判监督程序;

    对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服的,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当事人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不能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

    三、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范围不同

    驳回起诉的适用具体有以下几种: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其所主张的权利属于他人或是他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3、没有明确的被告。如被告的信息不祥,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却说不出赔偿多少数额。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如单位内部分房或内部工作责任制规定的内容。6、没有管辖权或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或经济案件的标的额应由其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7、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如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原告或被告对同一事实提出新的证据起诉的。8、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9、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10、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如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11、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案件。如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但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处。12、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如劳动争议案件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处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13、二审程序审理中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如一审法院裁判后,当事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以下范围:1、请求保护的实体权利未受到侵害或虽然受到侵害,但所造成的损失已由侵害人填补。2、与他人未发生争议或虽然发生争议,但争议已经解决。3、放弃实体权利,如已过诉讼时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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