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30只鸟就要负刑事责任了吗?”近日,北安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非法狩猎刑事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在该案中,李某与王某因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捕获31只“三有”保护动物,被依法判处非法狩猎罪。
随着我国生态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非法狩猎行为的法律认定与司法处置,已成为环境资源审判中的焦点议题。
五天审结,司法也有“加速度”
北安市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团队在接收检察机关公诉后,第一时间开展案件研判。鉴于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承办法官迅速查阅案卷、梳理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并在立案第五天即开展公开审理。二被告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案件得以高效审结,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不止于判,更止于护
案件虽已审结,却引发广泛思考。当事人对野生动物保护认识不足、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欠缺,反映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仍任重道远。作为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不仅承担着司法裁判职责,也肩负着以案释法、推进生态法治建设的社会责任。
那么,究竟什么是禁猎期、禁猎区?公众又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参与野生动物保护?
据北安市人民政府通告,北安市行政区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此期间,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在日常生活中,非法狩猎好像离我们很远,其实刺猬、黄鼬、松鼠、麻雀、壁虎等都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受到法律保护,禁止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等,保护野生动物也需要每一位公民的力量。
在北安人民公园的河边是早起晨练的居民,河面上泛起涟漪,是一群毛茸茸的小野鸭正在跟着妈妈学习觅食,这温馨的一幕正是城市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温暖画面。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这些可爱的野鸭(绿头鸭)其实也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
除了小野鸭一家,北安市还有很多珍稀保护动物,在一次北安市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团队巡回一线基层时,就在南山遗址发现了国家珍稀保护动物。

1.不要投喂野生动物
人类的食物会导致野生动物营养不良甚至死亡,即使出于“好心”,投喂行为也会干扰甚至改变野生动物习性,导致生态失衡。
2.不要捕捉、买卖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及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捡拾野鸭蛋属于违法行为,最高可罚款2000元。遇到野鸭巢穴应绕行,不打扰莫伸手。
3.不要破坏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及休闲行为,一同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遵循“三不”原则,共同保护珍稀,不购买野生动物制品;不参与野生动物交易;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在公园游玩时,自觉与野生动物保持距离,遇到受伤野生动物及时联系林业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保留证据并进行举报,并向身边人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
在全面推进生态法治建设的今天,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是法律规定,更是我们对自然应尽的承诺。人民法院守护的不仅是几只鸟、几片林,更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平衡。北安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的高效审理,不仅是程序上的“快”,更是司法理念上的“进”——以专业裁判定分止争,以法治利剑捍卫自然法则。
野生动物保护不是选择题,而是每个公民的必答题。知法守法,从了解法律常识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