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公信概述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及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社会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被人们寄予了越来越多的期望。因此,进一步强化依法治国,维护公平正义,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就是民众对司法的内心认同、信服和信任,是司法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程度。
事实上无论我们从哪一个载体中获得关于司法公信的信息,最初都源自各种评价主体同法院打交道的经历,从当事人而言他们是程序和实体的亲历者,从相关利益方而言他们是公平与否的感知者,从社会舆论方的角度他们是公信力评判的参与者,总之他们都是对于自己同法律、法院、法官的接触交往中形成公信力判断的。也就是说,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是于法院的日常工作分不开的,我们需要从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来重新审视公信力问题。
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位的,有体制上的原因,有经济的原因,有文化的原因,也有人为的因素,相应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途径也有多种。着重提高法官素质,有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法院与外界沟通系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亦是构筑和谐稳定社会的基石。探讨如下:
(一)、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是提升司法公信的基础。
从长远角度看,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也是司法回应民众信任和期待从而提高司法共信力的核心内容。首先,通过严格的法官选任制度,让优秀的法律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目前许多基层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着法官老龄化、年龄断层等现象,人才外流则是各个法院都要面对的问题。只有把法官队伍塑造成一支高素质的团队,法官职业的荣耀感才有可能随之产生。其次,通过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实现法官队伍的健康有序发展。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不仅要让优秀的法官能够脱颖而出,而且要激发法官团队的整体合力。再次,要以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树立公正廉洁的良好公众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不仅是法院的工作目标,更是每个法官的职责所在。
(二)、提高司法能力水平是提升司法公信的关键。
目前我们主要是通过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来实现司法能力水平的提高的,其中这样几项制度建设直接关系到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建设。第一,强化审判公开。在支撑司法权公正高效运行的各项制度中公开审判无疑具有核心的地位。“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伸张。”第二、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从权力运行的角度,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其运行的过程中以其主体、制度、组织、结构、功能、程序、公正结果承载的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从这一点分析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取决于我们是否为公众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产品。评价审判质量效率的标准有很多,但有两个标准是核心的:一个是结果公正标准,另一个是程序合法标准。为此我们应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全面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第三、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目前将法院的管理细分为审判管理与司法行政管理已基本成为共识,强化审判管理已成为各级法院提高审判质量的有力手段。借助于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的管理功能,使我们能够建立起法院内部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上下级法院间质量评查体系,通过科学的管理促进司法能力的提高。
(三)、把司法改革作为提高司法公信的动力。
司法活动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宣示法律公正的过程,公众主要是通过司法制度的整体设计和具体运作来感知和认识司法的,因此司法改革能够起到提升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作用。首先,健全审判独立制度,探索符合审判规律和法官思维规律的审判运行体制,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合议庭、审委会的各项职能,调动全体法官工作和学习的积极性,又能实现权力行使与监督制约的统一,建立责权明晰的审判责任制度也能够成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深层动力。其次,通过增强司法权威的相关改革,例如适当扩大法院对于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建立严格和庄严的法庭仪式、加强对法庭秩序的维护等,达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客观效果。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对概念。司法权威又称为司法尊严,一般被理解为“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权威及公信力,它是司法能够有效运行,并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基础和前提”。
(四)、通过优化司法环境来保障司法公信的建设。
从表面上看,个别司法不公现象无疑是我们法院面临的司法公信力建设中的最大障碍。而从法院外部的司法环境来看,如何提高法院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声望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理顺法院与党委、人大、政府等的关系。无论从党的先进性还是代议制的角度,党委和人大的意见都属于广义的公众信任的范畴,他们有权代表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信力做出直接评价,因此“党管司法”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次,规范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在西方国家中,媒体一般被认为是继国家、政府、法院之后的第四种权力。我们要在坚持客观真实和维护法律权威的媒体监督原则的同时,畅通各种新闻监督渠道,防止不当报道造成法院工作的被动。我们还要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把媒体作为外树形象的窗口。再次,营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氛围。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入手,使他们能够了解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及风险、尊重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从而降低社会纠纷解决的成本,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对抗性因素,最终让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信任司法,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为司法公信力建设夯实群众基础。
(五)、加强法律监督机制,是提升司法公信的有力保障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加强监督机制十分必要。具体措施包括:1.完善立法、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等,尽量消除法律的真空。以司法解释为主,以判例指导为辅,这样既保证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又能够对一类问题及时以案例的形式进行审判指导。2.建立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协调机制,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遇到难以定性或法律规定弹性幅度较大难以适用法律的,尽可能通过请示上级法院,上级法院也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指导,要严格实行合议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要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发挥集体的智慧,进行集体自由裁量。以避免单个法官自由裁量的主观臆断而造成畸轻畸重。3.提高司法人员素质。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应当治本而不仅限于治标,应不断加强法官培训,通过举办讲座、研讨案例等形式,提高法官业务水平。目前,我国法官培训制度已基本建立,但在培训方式、培训内容方式仍有继续健全完善的余地。
二、结语
法律的字里行间充满了空间,在这些空间里,法官便是国王,他拥有法律之神赋予的正义之剑。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司法权利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手段。只有建立法官依法行权的正确运行机制,规范法官的行为,努力追求“辩法析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才能建立和谐社会,法治社会。
司法公信是一定社会的司法机构通过其职权活动使国家司法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这种公共信用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依赖、对司法权威的自觉服从,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中已经树立起权威。司法公信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树立司法公信力是为了增强人们对司法的信仰,而这种信仰对构建社会法律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权威是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规范的司法行为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展示的一种威望、一种公信力。司法权威作为国家权威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公正高效的生成基础。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必由之路。确保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生命和灵魂。司法效率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与否的一个重要关注点。司法权威不是凭空而来的,甚至也不是外部力量给与的,最终还是要依靠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来实现,靠廉洁、清正的法官队伍来保证。法律只有被公正、高效地适用,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自觉拥护和一体遵从,才能真正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曾有人说中国社会正面临着最大的诚信危机,此言虽无具体的依据,但笔者认为诚信应为社会的根本,普通公民的诚信是社会风气的组成部分,而上升到法院的公信力将左右着社会诚信的发展方向,如司法这一处理纠纷机制丧失公信力,后果则是十分可怕的,因此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从自身做起,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为维护社会稳定构筑司法公信这一有力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