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开玩笑想撩骚一下”
“就是想和对方有些肢体接触,第一次和她肢体接触,对方没有反抗,我就起了色心......”
暑假期间,刚满18岁的大学生张某为勤工俭学来到了某饭店担任服务员。然而,这份本应给生活带来起色的工作,却因店长王某的卑劣行径蒙上了阴影。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店内公共场所多次对张某实施性骚扰。起初,涉世未深的张某因顾忌工作机会选择了隐忍,但她的沉默反而助长了王某的嚣张气焰。骚扰从微信撩骚、言语挑逗,演变为动手摸臀、用生殖器顶撞后背、将手伸入裙裤抚摸大腿等更恶劣的行径,行为步步升级。最终,张某在父母的鼓励下勇敢报警,王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但此时的张某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她开始畏惧出门、夜半惊醒、长期失眠。咨询律师后,张某毅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北安法院承办法官高度重视。考虑到案涉个人隐私,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官决定优先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深度融合情理与法理,一方面对张某勇敢维权的行为给予肯定和鼓励;另一方面严肃指出王某行为的违法性并对其严厉批评教育。法官明确指出,王某的行为绝非其轻描淡写的“玩笑”或“撩骚”,而是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性骚扰行为,是利用职权和工作环境对年轻女性实施的恶意侵害,其行为不仅践踏了张某的人身权利,更对张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性质十分恶劣、应予严厉谴责。最终,王某的态度由初始的消极等待判决、试图规避责任转变为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本质和危害性、发自内心地感到羞愧与悔恨,当场承认错误、主动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出具了言词恳切的书面道歉声明。
本案不仅使张某获得了合理赔偿,还使其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了是非对错、见证了加害者的真心悔过,真正帮助张某走出了心理阴霾、重拾生活信心;更是为职场女性敲响了警钟——性骚扰从来不是“玩笑”,而是违法,沉默不能让加害者到此为止,只能纵容恶行,应该克服羞耻心,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什么是性骚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性骚扰包含:言语骚扰(黄色笑话、性暗示评论、暧昧信息等);肢体骚扰(不必要的触碰、搂抱等);视觉骚扰(发送淫秽图片或视频、故意裸露身体等);胁迫性骚(以利益交换为条件提出性要求)。
二、遭遇骚扰怎么办?
坚定拒绝,保留证据。明确表达“我不愿意”,避免含糊其辞;保存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详细记录骚扰时间、地点、言行。
及时求助,打破孤立。向用人单位内部、妇联(电话12351)、工会(电话12338)投诉;告知亲友,寻求心理与行动支持。
主动报警,追究责任。
提起诉讼,索赔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了性骚扰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依法要求赔偿。此外,若用人单位未尽相应义务,可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