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想要一下他的账号
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候约定了婚生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孩子能否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
数月前,北安市人民法院二井人民法庭法官赵婧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12岁的婚生子赵某某向其母亲张某主张抚养费。
PART.1
一纸离婚协议,能否割断法定的抚养义务?
2026年4月,在线上接收案件时,一张网提醒我这起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我连忙在接收后点开了电子卷宗,发现原告赵某某年仅12岁,被告是其母亲张某,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张某向其支付自2017年12月至起诉之日2026年4月的抚养费12万元,并自2026年5月起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通过提交的证据初步了解到,赵某某于2014年出生,赵某某的父亲赵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赵某某归赵某抚养,张某无需支付抚养费。
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但调解过程却异常艰难。孩子的父亲作为代理人,最后同意以每月500元的标准达成调解,并主动放弃了离婚后至起诉前期间的抚养费;然而,母亲张某却态度坚决,她拒不同意调解,甚至表示因其在南方打工不愿出庭应诉。她的理由只有一个:“离婚时我们已经约定好了,我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即便我们多次释法明理,告诉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离婚协议而免除”,她依然固执己见,坚持认为自己“占理”。
PART.2
无奈判决:用法律兜底,用温情唤醒
面对母亲的拒绝配合,依法判决是唯一的选择。最终,结合孩子生活费用的增加、张某当前的收入情况、当地生活消费和教育支出的一般水平,最后判决被告张某自起诉之日起,每月向原告赵某某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但判决,从来不是家事审判的终点。为了弥补法律刚性可能带来的情感裂痕,在写下判决书的同时,我附上了一份“法官后语”:
“法律可以计算出抚养费的数额,但无法丈量父母之爱的分量。即使身在外地,一通电话、一句问候,同样是为人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律可以强制支付金钱,但唯有亲情的滋养,才能撑起孩子健康成长的天空,感受到母爱。父母离异不是孩子的错,双方有责任让孩子明白,即使父母不在一起生活,但对他的关爱不会改变。”
令人意外的是,判决发出后,之前一直抗拒的母亲张某,第一时间主动联系法官,索要赵某的账号,并明确表示要立即转账支付抚养费。至此,双方均服判息诉,一场原本剑拔弩张的纠纷,在法理与情理的交融中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PART.3
从“抗拒”到“主动”,司法温度如何融化坚冰?
这起案件让我深刻意识到, 一份判决,如果只是定分止争,那是合格的;但如果能唤醒良知、修复亲情,那才是优秀的。在法院,我们追求的不仅是“案结”,更是“事了”“人和”。
如果法官只做“自动售货机”式的判决,投进事实、吐出法条,那么即便案件审结,裂痕依然存在。但当我们在释法中注入共情,在判决中保留关怀,当事人冰冷的心就可能被捂热。法律的底线我们坚守,但人心的温情,更需要我们共同传递。
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司法实践,能够向全社会传递一份普世的教育意义:离婚可以解除夫妻关系,但永远无法解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与关爱义务。愿每一位为人父母者,都能在法律与温情的双重感召下,知责、尽责,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被爱包围,向阳而生。
法律小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协议不能对抗法定义务。离婚时“不需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不能限制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合理抚养要求。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法律给孩子的“护身符”。
2.缺席不等于免责。被告不出庭,法院依然可以依法缺席判决。逃避不能解决问题,只会让自己失去表达意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