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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动粗也不行 拘留赔偿悔不该

  发布时间:2014-01-20 09:27:47


    近日,北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6 488.26元。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2年秋,原告父亲家的2匹马到被告家种的黄豆地里吃黄豆,被被告父子发现后,将原告家的马拦住,双方因为马吃黄豆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并与原告的父亲厮打在一起,这时原告赶过来,被告用干农活的叉子将原告左腿扎伤。经公安机关鉴定,原告伤情为轻微伤。被告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治安罚款200元。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到法院,经审理本院认为,此案发生起因虽系原告父亲饲养的马到被告家地吃黄豆,但在原告父亲与被告厮打过程中,被告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称原告“过来要打我”,原告实际并未参与,故此案原告并无过错,故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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