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很多农民会选择联保贷款,由此导致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纠纷类案件的大幅上升。
一、此类案件产生的原因
贷款方的因素。一是贷前审查不严。二是贷后监督不力。三是担保流于形式。借款人的因素。部分借款人只顾自身利益,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借款人并非无力归还到期贷款,而是只顾自身利益,想方设法“拖债”、“逃债”,造成“贷款容易还款难”的局面,致使金融部门的贷款难以收回形成纠纷。
二、此类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是作为贷款方的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中应尽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不够。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中虽作出特别提示,要求农户在签署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各条款,关注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但作为借款人一方的农户囿于自身文化素质有限,另一方面可能急于贷款,疏于理解合同的内容,虽各自在借款人及担保人项下签字,但对于应承担的上述责任理解不够,致使在案件过程中仅愿承担还款责任,而不愿承担担保责任。
二是联保贷款的操作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原因在于:第一,借款人流动性比较大,外出打工者较多,往往难以准确送达,导致案件审理中找不到被告,只能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增加诉讼成本。第二,有些案件即使能够找到被告,但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抱着反正没钱还法院怎么判都无所谓的心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第三,作为保证人的被告不理解连带保证的责任,往往认为不是自己的借款,与自己无关,拒不出庭应诉。
三、如何审理好此类案件
一是依法判决与力促调解相结合。该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情况是案件事实清楚,被告对于向银行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及提供担保的事实大多无异议,作为贷款人的原告提交的证据较充分,被告往往不能提交证据,被告的抗辩多集中于无能力偿还借款或不愿承担保证责任,其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因此普片存在的判决结果为: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样败诉的大多是农民,因此但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加大调解力度。因联保人数众多,往往大家相互推拖、相互依赖,农民根深蒂固的“法不责众”的思想,使原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变成了无计可施的条款。这些现实的困难使法官的调解工作阻力重重,但并不意味着此类案件不能调或调不成。我们应切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多方调查,了解借款人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灵活的和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对多方进行协调。在调解时,还要找在集体中有威望的村民进行说和,使各农户之间变被动为主动。同时,对于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多做金融机构的工作,体谅农民的实际困难,允许借款农户分期予以偿还,缓解矛盾,促进农业贷款的良性运转。
二是加强诉讼指导与依法履行调查取证职能相结合。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对诉讼的了解极其有限;再加上文化水平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庭辩论能力较差,在诉讼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因此,一些涉农案件当事人证据意识淡薄,纠纷发生后不注意收集、保全证据,诉讼中一味强调自己有理,却不能提供关键性证据,结果导致败诉。为此,法官要依法积极调查取证,力求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统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诉讼指导,帮助农民解决诉讼中的疑惑,指导农民积极参与诉讼,使有理的人打得赢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