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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市人民法院学习制度

发布时间:2014-01-28 15:07:33


                                       北安市人民法院业务学习制度

                                  (2014年1月22日党组扩大会议讨论修改)

  

    为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营造深厚的学习氛围,努力创建“学习型”法院,更好地落实“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经院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习时间为每周的星期四下午前2个小时。

    第二条 学习内容为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有关规定和文件等。

    第三条 学习形式采取集中学习、分散学习、自学相结合的方法。集中学习为全院集中组织学习,内容由政工科统一安排;分散学习以庭、科、室、局、队为单位,组织本部门人员集体学习,或者业务相关联的部门联合组织集体学习,内容由各部门根据业务性质和人员情况自行确定;自学是干警利用业余时间或工作之余进行独立学习,内容由庭长确定。

    第四条 学习方式可以采取法条学习与讲解、专题辅导、案例分析、观摩评议、问题研讨、经验总结等多样化的学习形式。

    第五条 年初政工科负责拟定出全院学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有重点学习内容计划。

    第六条 集中学习政工科要有记录,对学习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参加学习人员进行记载。分散学习各部门要有详细记录。干警无论是集中学习、分散学习还是个人自学都要作好学习笔记。

    第七条 全院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两次业务考试,成绩记入干警业务档案。每年根据情况有计划地组织法律文书评比或者庭审观摩、庭审评比、法警练兵、书记员业务竞赛等活动,考试和竞赛情况在全院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

    第八条 书记员要大练打字基本功,达到微机记录的要求,要加强手写记录基本功练习,适应案件外出调查、调解、巡回审判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全院集中学习除有紧急业务(事务)需办理,并经主管院长同意,或因事、因病办理请假手续外,必须全部参加学习。

    第十条 全院集中学习前,政工科负责清点人数,部门领导负责报告本部门未参加学习人员及其原因。迟到者给予批评;无故不参加者,记入个人考评档案。

    第十一条 学习过程中必须集中精力,做到时间、人员、思想三集中,不得交头接耳、看无关的书报和随意离开会场,要确保学习效果。

    第十二条 政工科要对各部门学习情况和记录以及每名干警的学习笔记进行定期检查,记录不全、不按要求学习的,年末在目标考评中给部门扣分;干警学习笔记不合格的,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政工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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