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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积极赔偿获谅解 法院宽严相济判处缓期执刑

  发布时间:2014-01-29 10:51:35


    2014年1月26日北安市人民法院对梅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梅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10月7日,被告人梅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北安市北方商场2号家属楼小区院内由西向东倒车时将小区内的行人张某撞倒。发生事故后梅某因未发现撞人而驾车驶离现场。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三日后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生前身体多处骨折,肺损伤,呼吸功能障碍,导致呼吸及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北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梅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本案在处理时考虑梅某在发生事故后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驶离事故现场的,并且犯罪后其家属及车主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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