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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起贪念 盗窃财物受处罚

  发布时间:2014-03-13 09:30:37


    2014年3月北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徐某已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800.00元。

    被告人徐某与贺某是朋友,2013年6月的一天徐某到贺某家作客,与贺某一同离开后,故意将贺某家的房门关闭,呈虚掩状态,后独自返回贺家,将贺某放在家中的拎包内装有的人民币1902元 和一张银行卡的 钱包盗走。

    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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