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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发布时间:2014-04-24 15:03:55


    1、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及撤诉的权利;

    2、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以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申请保全的权利;

    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5、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有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权利;

    7、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8、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9、有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10、诉讼中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和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

    11、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12、有请求法庭主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13、有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14、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外,经法院许可,有查阅、复制本案诉讼材料和文书的权利;

    15、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16、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

    17、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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