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二、保险事故通知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有利于保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或者保险标的残余物的保全,有利于保险人及时调查损失发生的原因。
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四、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
《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