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对两份18年前的借据定性后,促使原告撤回诉讼的同时亦促使以本案被告为原告,原告为被告的另一案件撤回了诉讼。
2014年3月原告徐某以被告张某出具的两份日期分别在1996年、1997年的借据为依据,诉请要求被告清偿欠款共计人民币95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从未给原告出具过借据,原告持有的证据是其伪造,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官在审理中查明:原、被告二人在十几年前曾合伙做生意,当时有合伙期间的收入及支出账目,但事隔多年账册已无从寻找,仅有二人签字认可的支出结算单。徐某起诉张某的同时张某亦以另两份日期也在1996年、1997年的徐某的借据起诉到法院,且该两张借据的金额精确到分,该案正在审理中,经对该案的案情分析,主审法官内心确认,原、被告双方当初系生意合伙人,在双方共同经营做生意期间,因生意支出用款,难免彼此间有相互出具过借条的情形存在,所以原、被告间应不存在相互个人债务。理由一,这二起借贷案件所涉及的四份借据的产生日期,恰恰是在双方合伙期间,涉案的四笔款项应是双方在得款后,均各自投入到共同经营的生意当中,只是双方在决算后,未将相关手续收回销毁;二是四份借据的欠款日分别为1996年、1997年,如双方之间确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双方也不能在时隔多年的今日,才先后起诉彼此,到法院主张各自权利。为此,法官分别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以法析理、以情释法,告知了有关法律规定及应付的责任与相关后果,并通过双方相关亲属的参与,在二人间进行沟通,最终使双方的矛盾得到化解,以上二起案件双方均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