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内容,规定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可依特别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基于该项规定2014年4月14日北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13件原告为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某公司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为研究室主任我非常关注此类新型案件的审理,亦有幸成为了这13起案件7日审判的亲历者。
该13起案件涉及贷款人13人、抵押房产17户,本金1535万元,利息及逾期违约金4 373 759.33元 。该17户房产的所有人15家为同一房地产公司、另两户为该公司法人所有,并且该贷款均为该公司使用。如此大数额的贷款未能如期履行给本是为农业生产盘活资金的信用社经营带来了经营困难,且此时正是备春耕生产时期,农民急需贷款,申请人单位因存在大笔贷款未能收回导致贷款指标迟迟未得到上级部门的批准,信贷矛盾非常尖锐,作为农民的女儿我亦为迫在眉睫的春耕捏着一把汗。
基于上述情况北安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快审速办,因涉及的借款人人数较多,且存在抵触情绪各种理由不到庭,为尽快查明案情庭长李桂云与承办人刘东经多方查找,向当事人宣讲法律知识促使借款人先后到庭说明情况,仅在一周内就完成了房产情况调查、资金流向调查以及庭审工作,这五天她们说服当事人、调查、请示、研究、汇报陀螺一样的工作,4月19日李庭长与刘东终于静下来,开始了13份裁判文书的拟定、审批、修改、打印工作,她们的周末就这样不知不觉中度过,周一一个上午13份民事裁定书送到了双方当事人手中,裁定被申请人的17户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该裁定为终审裁定,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作为曾在民事一线工作近十年的审判员我切身的感受到了她们这7天在兼顾其它案件的同时吃饭、睡觉的时间该如何被挤走。
申请单位携带这13分民事裁定书和执行立案通知书向上级部门汇报,北安法院仅仅7天的工作就使这13笔近两千万的贷款的追索进入良性的轨道,这种对法律的精准把握、争分夺秒的办案效率、服务大局的工作态度深深的触动了申请人的上级部门,他们认为北安法院的审判完全有能力为金融企业的经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2014年的农村信贷指标以最快的速度审批下来,并发放到农民手中,切实保障了农民的备春耕生产。作为北安法院的一员我为她们用心血和汗水为我们赢得的信任由衷的钦佩。
得到申请单位反馈的农民的贷款已经拿到手的消息,我们的法官终于松了一口气,同时亦感到肩上的担子的份量,一定不能辜负企业的信任,高质高效的将该案执行完毕,一定要珍视农民们依赖,擅用法律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而我在这七天里重温着民事审判的繁杂、琐碎与艰辛,感受着民事法官的责任、使命与担当。作为基层法官我们要做的就是倾尽全力划纷止争、保一方和谐发展。